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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北市立各級學校禁用免洗餐具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2014/2/5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1370
詳細內容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117日北教環字第1011060253號函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機關學校推動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執行要點,以推動節能減碳、垃圾源頭減量,進而提升學習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免洗餐具,指下列一次即丟無法重複使用之產品:
(一)塑膠杯、紙杯。
(二)塑膠碗、紙碗。
(三)塑膠盤、紙盤。
(四)塑膠碟、紙碟。
(五)塑膠餐盒、紙餐盒、竹製餐盒。
(六)塑膠內盤、紙內盤。
(七)塑膠湯匙。
(八)塑膠刀、塑膠叉、竹叉。
(九)塑膠攪拌棒、竹製攪拌。
(十)免洗筷。
(十一)杯水。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場所,指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公場所及校區(不含操場等外場所)。
四、各校實施禁用免洗餐具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校教職員工生不得使用免洗餐具,並不得提供免洗餐具予學校學生及洽公民眾使用。
(二)各校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三)各校之教職員工生餐廳或委託販賣商品及提供餐飲之業者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四)指定場所應張貼禁用免洗餐具宣傳海報(旗幟或標語),並負宣(勸)導之責。
五、指定場所,應自行執行禁用免洗餐具;各校經管之公共空間及會議場所,由各校及會議主辦機關(單位)分別負責管制。
六、各校辦理會議、活動或租借場地時,應事先告知本要點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園遊會、體育場競賽、校園場地開放外借、辦理大型會議活動及颱風或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得不受第四點之限制,但應鼓勵使用環保餐具。
八、各校執行禁用免洗餐具政策由各校自評,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進行評選。前項自評及評選方式如下:
(一)各校負責查核人員每星期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填製考核自評表(如附件一)。
(二)各校得提供創意作法或具體數據佐證禁用免洗餐具之成效。
(三)依據本府環保局提供之新北市源頭減量、資源回升精進稽查計畫稽查作業稽查紀錄進
行篩選,如當季有不合格紀錄者即喪失參選資格。
(四)教育局於每季第三個月第四星期召集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評選分以下二階段進行:
      1.一階段書面審查:由各校自我推薦,按考核自評表計分(百分之八十;漏為紀錄者,當
星期以零分計),參酌相關資料(百分之二十)評定優劣成績,評選績優學校至多三所。
      2.第二階段實地抽查: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最高分同分超過三所時,由評選委員進行第二階
段實地抽查,並填製考核評分表(如附件二);二階段總分合計前三名提報為績優學校。
九、獲選為績優學校者擔任本市禁用免洗具示範學校一年,且三季不參與本要點之評選,提供其
他各校觀摩學習,並得指派一人擔任獲選後下一季之評選委員。每季績優之學校,得由本府環保局提報市政會議頒發錦旗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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